抚顺PVC管道管件粘接胶 励50000元! 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公布

 产品中心    |      2026-06-25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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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社会公众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击环境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环境质量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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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

条为激励社会公众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

四条举报途径: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访(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部门,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295号);

(四)上交办、县区分局自行受理等其他举报。

五条实施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情况、协查情况等,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励。

举报查实情况按般、较重、重大、特别重大事项分。提供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并积协助案件调查的可适当提励标准。

()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属般事项,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措施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2.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3.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使用排放不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抚顺PVC管道管件粘接胶

6.在禁止使用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排放移动机械的;

7.工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过排放标准的;

8.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9.属于“散乱污”企业的;

10.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般环境污染的。

(二)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属较重事项,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励。

1.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的;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4.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设施的;

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

6.以临时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

7.生产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非法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的;

9.环评文件抄袭等环评域弄虚作假情形的;

10.排污单位不落实重污染应急预警措施,经查证属实的;

1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属重大事项,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放射同位素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4.擅自倾倒、转移危险废物或单位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三吨以下的;

5.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6.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7.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8.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抚顺PVC管道管件粘接胶

9.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固体废物送交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10.氯化石蜡生产企业违反公约,违规生产短链氯化石蜡的;

11.向农业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物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12.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四)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励。

1.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过国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5.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过国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7.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条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违法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立案处罚的予以重。内部举报人需提供工资流水、或截至举报时间前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材料,内部人员举报金双倍发放。

七条对于符励条件的举报,查处单位应及时填写鹤壁市环境污染有举报案件审核审批单相关内容,经办件单位主要审阅、签字后,将扣章纸质版及相关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含执法照片、行政处罚文书等)报送至市局进行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负责抽查,若抽查与县区核查情况不符,存在明显失实情况的,万能胶厂家发现1起对有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发现2起对主管予以责任追究。

八条对于符励条件的举报,查处单位未及时报送的,经查实,追究办件单位及办件人员相关责任。

九条环境违法行为有举报金的发放: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

(二)有举报金发放采用发放单位统经银行转账式进行受;

(三)举报人获得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四)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鹤壁市环境污染举报金发放登记审批表,经审批后,移交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发放金,具体发放时间根据财政拨款进度统安排。

十条环境违法行为有举报金的申: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证件、银行卡,前往负责通知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手续;

(二)举报人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条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条举报励遵循的原则:

()对举报同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励,只励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报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取、分配;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励;

(四)被举报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或符多项励标准的,按金额项进行励;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励资金的,取消其励资格;已经励的,收回金并按国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条市生态环境综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举报励工作,查处举报线索的办案机构予以配。举报受理、办理、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违规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励: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或法查证属实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4.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媒体已经曝光的;

5.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于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的;

6.举报人为依法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7.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

8.举报人为媒体工作者的;

9.举报人明确拒接受励的;

10.其他不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励情形。

十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励资金从政府财政资金列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举报励资金的管理,将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对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励资金,经发现,严肃查处。

十六条本办法由鹤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鹤壁市环境污染举报励暂行规定》(鹤环攻坚办〔2017〕96号)、《鹤壁市环境污染举报励实施细则(暂行)》(鹤环〔2022〕61号)同时废止。相关词条:铁皮保温    塑料挤出机     钢绞线    玻璃卷毡厂家    保温护角专用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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