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橱柜台面胶 花50万元买到事故车,买要求“中间人”三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6-06-27 点击次数: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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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明晨燕)花 50 万元购买的某豪华商务车,事后经鉴定竟是调表车、事故车,还曾度涉水。买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同、"退赔三",索赔总额达 200 余万元。然而淮南橱柜台面胶,判决出乎意料:同撤销了,购车款退了,但三倍赔偿的请求被驳回了。法院为何不支持"退赔三"?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起典型案例,厘清了二手车交易中的认定与"退赔三"的适用边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5 年 4 月,赵某经朋友介绍,从李某处购买辆 2020 年上的二手豪华商务车。李某在微信中承诺:车辆重大事故、火、水泡、经济纠纷,可正常过户。赵某支付定金 1 万元、购车款 50 万元后,李某交付车辆。

赵某提车后委托检测,发现车辆存在维修痕迹与进水痕迹。2025 年 6 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被调表约 2.2 万公里;曾发生过追尾事故和托底碰撞,底盘局部变形;曾度涉水或静态水泡,底盘多个金属部件表面存在严重锈蚀。

"这就是!你拍胸脯保证车没问题,我才找你买的车!"赵某在微信语音中愤怒地指责李某。赵某认为李某构成,于 2025 年 12 月诉至大兴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同、返还购车款,并按车款三倍支付赔偿。

法庭上淮南橱柜台面胶,赵某与李某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李某到底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他的行为是否构成?

赵某认为,李某长期在朋友圈发布二手车买信息,介绍多款车辆,从中赚取差价,实际上就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经营者"。他在这笔交易中就赚了 1 万元差价。既然是经营者,有行为,就应该"退赔三"。

而李某辩称,自 2005 年至今直有正式工作,从未经营过车行,不是"经营者"。他参与这次交易,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牵线,只是"中间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赔偿。"朋友圈发车辆信息就是经营者吗?那是不是所有人帮朋友转发车信息都要承担退赔三的风险?"李某发出了这样的质问。

这争议直指本案的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保温护角专用胶只有"经营者"存在行为时,消费者才能主张三倍赔偿。如果李某只是个人偶发的交易行为,即使存在,也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惩罚赔偿。

法庭经过细致审理,查明李某虽在朋友圈发布了买二手车信息,但微信朋友圈属于"熟人社交",并非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经营平台。赵某与李某的交易是通过朋友介绍达成,并非陌生人的市场交易。同时,赵某并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反复、多次从事二手车买交易。况且,李某在案涉交易期间确实任职于某公司,有稳定工作。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个人偶发的民事交易,而非职业的经营活动,故不认定为经营者。

另外,李某自认在车前调表是为了"数据好看",即便他没有明确承诺过" 5 万公里实表",但对于购买来说,二手车里程数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寿命、交易价格、后续保养乃至安全能,属于影响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李某作为出,负有交付符质量要求标的物的义务,明知车辆曾调表却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购买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

终,大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车辆买同;李某返还购车款,赵某返还车辆;李某赔偿赵某鉴定费损失。但对于赵某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相关词条:罐体保温     塑料挤出设备     钢绞线    超细玻璃棉板    万能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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