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海绵胶 本所担任青海国投2011年期中期票据融资事务法律顾问|昶泰动态|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118    |      2026-04-24 08:12
泡沫板橡塑板专用胶

  继担任青海国投2011年期、二期短期融资券事务项法律顾问之后,本所又承担了该公司2011年期中期票据事务项法律顾问。本次发行成功后,本所承办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总额将过100亿元。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业绩回顾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是隶属于甘肃省司法厅的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目前有执业律师30人。2008年,我所加入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2010年,我所在北京开设了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我所自2005年以来,共承办短期融资群6宗,发行金额人民币56亿元;承办中期票据业务宗,发行金额30亿元。是甘肃省该域具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绩如下:   2006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6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5亿元。   2007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7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9亿元。   2009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9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8亿元。   2010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0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8亿元。   2011年,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注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18亿元,当期发行9亿元。   2011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中期票据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申请注册金额人民币30亿元。   2011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申请注册金额人民币8亿元。   二、律师简介   我所赵近元、赵涵律师是甘肃省早从事短期融资券法律服务的律师,在该业务域能够娴熟地与发行人及各中介组织配,率地进行相关法律调查、出具业的法律意见书。我所还将根据贵公司本次短期融资券法律事务的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业化程度,需要时随时调派其他律师予以协助。   赵近元律师   赵近元金昌海绵胶,男,汉族,58岁,中共党员,兰州大学经济法业研究生班毕业,1986年全国次律师资格统考时取得律师资格,现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伙人、主任。时任全国律协经济业委员会委员及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赵近元律师自1980年起在省总工会从事组织工作和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工作。1983年-1986年任省总工会企业民主管理部部长、组织部部长;1986年至1989年任中共甘肃省委政体制改革办公室综处处长,参与起草了甘肃政体制改革总体案的调研、起草,参与了市县及企业党政分开等试点工作;1989年至1992年任中共省委统战部研究室主任。1992年响应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号召,下海创办经济实体,期间应聘担任兼职律师。1997年开始创办省司法厅直属的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赵近元律师曾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兰州市商业银行、兰成渝输油管道公司、靖远二发电有限公司、敦煌研究院、《读者》杂志社、兰州金刚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旅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西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多机构、公司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受到广泛好评。   赵近元律师对金融保险、房地产及土地开发等诉讼业务较有研究,代理过多起在省内外有影响的诉讼案件,如《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权纠纷案,全国例被抱养女婴溺水、死亡保险索赔纠纷案,某外籍华人居间中介同纠纷案,广东汕头某企业利用信用证套汇案,兰州某企业诉广澳集团信用证担保纠纷案,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甘肃证券公司破产中财产取回案,多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某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纠纷案,某商业银行诉某证券公司国债委托管理纠纷案,均取得了较好业绩,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赵近元律师对律师非诉讼业务也十分精通,曾担任了靖远电厂三期工程项目等我省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法律顾问,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咨询,负责审查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监理等招标投标文件,负责所有项目建设同以及建设单位内部同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目前,承担着为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的工作任务。   赵近元律师曾应邀为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电视台《法制视线》等栏目担任嘉宾主持,泡沫板橡塑板专用胶积宣传法律知识。   赵近元律师在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发行域从事过以下法律服务:   2006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6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5亿元。   2007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7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9亿元。   2009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9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8亿元。   2010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0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8亿元。   2011年,担任主办律师,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注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18亿元,当期发行9亿元。   2011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中期票据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申请注册金额人民币30亿元。   2011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申请注册金额人民币8亿元。   赵涵律师   赵涵,女,29岁,兰州大学法学学士。自2003年在本所工作至今,现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赵涵律师执业以来,以公司、债券发行、金融等非诉讼业务为主攻向,取得了较好业绩,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赵涵律师作为我所协办律师为以下机构、公司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靖远二发电有限公司、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兰州瑞达旅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友信置业有限公司、甘肃西北矿业有限公司、甘肃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   赵涵律师作为我所主办律师为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赵涵律师在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发行域从事过以下法律服务:   2006年,担任赵近元律师助理,协助赵近元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6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5亿元。   2007年,担任赵近元律师助理,协助赵近元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7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9亿元。   2009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09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8亿元。   2010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0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8亿元。   2011年,担任主办律师,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成功注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18亿元,当期发行9亿元。   2011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中期票据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申请注册金额人民币30亿元。   2011年,担任主办律师,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2011年度期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期申请注册金额人民币8亿元。   三、联系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五泉西路44号4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822550  8152250              传真:0931-8155027   网址:http://www.gsct.com.cn   北京分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中心C座)703室   邮编:100025   电话:010-85868668,010-85868669   传真:010-85868659   主办律师:赵近元律师          电话:13809318188    邮箱:zhaojinyuan@china.com   主办律师、联系人:赵涵律师  电话 13919908195      邮箱:phoenixee@163.com

奥力斯    保温护角专用胶批发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3903175735(微信同号)    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南代河工业区

相关词条:铝皮保温施工     隔热条设备     钢绞线    玻璃棉卷毡    保温护角专用胶

1.本网站以及本平台支持关于《新广告法》实施的“极限词“用语属“违词”的规定,并在网站的各个栏目、产品主图、详情页等描述中规避“违禁词”。
2.本店欢迎所有用户指出有“违禁词”“广告法”出现的地方,并积极配合修改。
3.凡用户访问本网页,均表示默认详情页的描述,不支持任何以极限化“违禁词”“广告法”为借口理由投诉违反《新广告法》,以此来变相勒索商家索要赔偿的违法恶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