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海绵胶 石棉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决信息公开

2026-04-24 08:54:11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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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黔南海绵胶

石棉县人民法院在上人民法院的指和监督下,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对石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上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依法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

(四)依法审理由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担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机构组成

石棉县人民法院现有8个内设机构和1个法警大队,2个派出法庭。

(二)机构职能

政部(督查室):主要负责本院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考核考评、表彰励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本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本院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党建工作、意识形态、脱贫攻坚和党组中心组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党纪、政纪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受理对本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办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办公室:主要负责在院党组的下组织协调处理院内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依法县、综工作;负责公务接待和会议会务工作;负责本院公文的审核、签批、起草、印制、存档备案工作,负责各类公文签收、传阅、保密等收发文管理工作;负责院印签、介绍信、各类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资金使用管理、资产管理、案款及诉讼费管理等工作,履行业务经费使用、预决报告等财务工作职能;负责全院后勤管理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及司法工作安全秩序运行;负责本院通讯设备、计机网络、办公自动化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的规划及维护管理。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负责诉讼费用核、诉讼费用减、缓、办理;负责诉讼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协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负责对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分类、接待,处理涉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工作。负责“12368”网络平台管理工作。

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审刑事案件;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负责审理上法院指定管辖或其他同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审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审理农村承包同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同、侵权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审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行政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依法审理审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上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法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对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执行局:负责执行已生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的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负责实施本院审判部门移送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案件,依法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负责办理与本院执行相关的执行异议、执行信访案件;负责办理对外执行联动、联信用惩戒等工作;负责执行上法院指定、协同执行的案件,处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事项;协助处理其他法院到本辖区执行的案件。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审判管理工作;负责司法公开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及其他规范文件的修改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学术理论研讨事务;负责典型裁判案例的整理、编发、上报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维护审判秩序;负责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负责在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实施执行措施,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顺人民法庭和宰羊人民法庭:负责本辖区各类审民事诉讼;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指本辖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做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三)人员概况

行政编制56人,事业编制2人。年末在编51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工勤编制1人。

三、收支决总体情况

2018年石棉县人民法院收入决总额为1235.7万元黔南海绵胶,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149.7万元,上年结转收入86万元。收入决总额较2017年减少46.72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培训费有所减少,特别是四川省人民法院在广汉市新建四川省法官学院后,减少了我院干警赴外地参训的支出培训。

2018年石棉县人民法院支出决总额为1235.7万元,其中:般公共服务支出1037.22万元,PVC管道管件粘结胶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9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4.9万元,城乡社区支出51.3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3.29万元。支出决总额较2017年增加24.61万元,主要原因为审判大楼的文化建设。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情况

石棉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信息化建设。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石棉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派出法庭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石棉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派出法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分类主要用于以下面:

()般公共服务支出1037.22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车辆维护及运行费用、办案业务费用及设备采购。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92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纳。

(三)医疗卫生支出34.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的缴纳。

(四)城乡社区支出51.37万元。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情况

()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7年决数持平。

2018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2.4万元, 国内公务接待34批次,312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较2017年决数减少0.9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次数,多数在食堂接待。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018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召开各类会议的用餐费。具体开支内容包括:上法院到本院指案件和同法院的交流学习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5万元, 相比2017年增加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年末我院共有11辆执法执勤用车,其中报废3辆,新增3辆,加上四川省人民法院赠送辆巡回审判车。

2018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15.5万元,用于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中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六、政府基金预财政拨款支出决情况

我单位2018年政府基金预财政拨款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拨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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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绩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石棉县人民法院2018年使用般公共预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计128.0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石棉县人民法院2018年主要完成采购计划78.57万元,项目是文化建设和车辆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石棉县人民法院2018年共有车辆11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1辆。

以上相关数据因为表格是按照保留两位小数用决软件出的,存在+-0.01万元左右的误差。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立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立核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用材料及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石棉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决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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